【本報綜合報道】江蘇南通如皋市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一宗非法捕獵、收購、販賣黃鼠狼和刺蝟案件,二十一名被告共計獵殺一千一百八十八隻黃鼠狼和二百五十八隻刺蝟。案件正進一步審理,法院將擇日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王X義、王X英一五年十一月至一九年二月期間,在南通市通州區、海門區、啟東市、如東縣等地,收購國家保護的黃鼠狼和刺蝟,再販賣至安徽省宿州市蕭縣青龍市場,收益平分。
經南通市通州區林業技術指導站認定,被告用以捕獵黃鼠狼及刺蝟的鐵夾子,屬非人為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裝置,是禁用的狩獵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