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男子張志超早年捲入姦殺女學生案,因遭嚴刑逼供,屈打成招,蒙冤入獄十四年後始獲釋。他其後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協商終獲三百三十二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三百八十九萬港元)。其代表律師表示,有關賠償將會於今日領取。張表示,仍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的責任。
張志超案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遜昨日表示,張志超所獲得的賠償,包括他被羈押五千四百四十九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約一百八十九萬元(約二百二十二萬港元),精神損害賠償一百四十二萬元(約一百六十七萬港元),以及當年張被判刑時,法院從其家所扣的五千五百元(約六千四百港元)款項。
今年六月一日,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出七百八十九萬多元(約九百二十五萬港元)的國賠申請。他前日接受訪問時表示,最終獲得的國賠金額是他與法院經多次協商的結果。至於拿到賠償後會如何使用,他表示會將錢交給母親,部分用作償還這些年來家中為自己申訴欠下的債務。
他又稱,重獲自由近大半年來,他報名參加會計班、結他班,又拿到駕駛執照,希望學會一門技術,從而在社會立足。
二○○五年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有女學生失蹤被殺,警方當時僅僅根據證人口供,認為時年十六歲的張志超有重大嫌疑,於是把他拘捕。翌年張由於強姦並致人死亡被判無期徒刑。
惟案中疑點重重,如偵查機關未有提取和鑑定作案現場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經張的家人多番申訴,最高法院今年一月以證據矛盾及事實不清為由,改判張無罪。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