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蒙古通遼市政協前主席、黨組書記高忱受賄案,日前一審宣判,高收受財物逾七百五十六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八百八十六萬港元),被判受賄罪成,獲刑六年、罰款六十萬人民幣(約六十六萬港元),他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五十八歲的高忱在一九九五年至二○一九年,於牙克石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以及通遼市任職,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但鑑於他自首、認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獲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