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陝西西安市男子張峰偉,早前被控尋釁滋事,被羈押一年後終獲判無罪。他向法院申請索償,終審判張男獲賠人身自由賠償費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下同,約十三萬三千港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一千五百元(約一萬三千三百港元),另對其賠禮道歉,並為他恢復名譽。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判決書,張男因阻撓防洪工程施工,涉違反尋釁滋事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被拘,翌年三月二十三日獲取保候審。灞橋法院及後判其罪成,判囚一年。因刑期與羈押期相抵銷,張男刑滿出獄。張男不服判決提上訴。西安市中院指其涉案行為特徵,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要求,檢方證據不足,改判張男無罪。
張男去年底開始向法院提出索償、除上述索償申請外,另索償刑訊信逼供撫慰金十萬元(約十一萬六千港元)。惟遭陝西高院賠償委員會最終駁回此項申訴,原因是張男指在羈押期間身體受到傷害的健康恢復賠償,不屬於本案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