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 官商須賠7400萬元

【本報綜合報道】日本仙台高等法院周三裁定,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須就三一一福島核災,賠償三千五百五十名災民十億一千萬日圓(約七千四百萬港元),是全國約三十宗同類集體訴訟中,首次有高等法院裁定政府要為核災負責。

爭辯政府災難評估

福島縣、宮城縣、茨城縣及櫪木縣合共三千六百五十名災民,早前入稟法院向政府和東京電力索償。福島地方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作出一審判決,指政府機構二○○二年公布的地震相關「長期評估」中,能預見出現最高十五點七米的海嘯;法院認為若政府當年下令東京電力採取對策,就能預防核災,所以裁定被告須向其中二千九百名原告,合共賠償約五億日圓(約三千六百萬港元)。

今次仙台高等法院的審判爭論點,仍是能否預見超出核電站用地高度的海嘯、對策工程能否預防事故、基於政府中期方針的賠償是否足夠。原告再要求令輻射強度回復至核災前水平,並賠償精神損失直至達成目標,即每人每月五萬日圓(約三千六百港元),索償總額增至約二百八十億日圓(約二十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