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遠董事長任志強濫權受賄囚18年

【本報綜合報道】北京市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因涉受賄、挪用公款等控罪,被判罪成,昨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囚十八年,並罰款四百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四百八十六萬港元)。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任志強於二○○三年至二○一七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四千九百七十四萬多元(約五千七百五十八萬港元);收受賄賂一百二十五萬多元(約一百四十五萬港元);挪用公款六千一百二十萬元(約七千零八十五萬港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約一億一千七百萬多元(約一億三千五百萬港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五千三百七十八萬多元(約六千二百二十六萬港元),他個人獲利一千九百四十一萬多元(約二千二百四十七萬港元)。

曾發表言論批評國家領導人

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據悉,任志強早前曾發表不少具爭議言論,當中包括不點名批評國家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