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苦追欠款16年無果

遼寧大連市某企業負責人柳忠山,十七年前借給李姓商人九百七十萬元人民幣(約一千一百一十八萬港元),惟後者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柳向法院起訴追還借款後,李男名下存放在大連海關保稅區的三十六輛入口房車被予以查封。不料車輛未經解封下被放走由案外人提取,導致柳贏了官司卻無財產可執行,十六年來仍為索賠奔走。大連海關前日回應,將依法依規履行賠償義務,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柳忠山在二○○三年,將該筆款項借給經營汽車貿易公司的李男,李其後被判刑後,柳向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和大連市中級法院起訴李及其名下公司,要求償還全部借款。兩級法院判決李男需償還債務,並於○四年九月八日查封其公司在大連保稅區海關(現為大連海關)存放的卅六輛進口房車,作為執行判決的抵押品。

大連海關:依法履行賠償

車輛從查封當天至同年十二月二日,由案外人江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蘇美達公司)陸續提走。大連中院事後裁定,該海關需承擔賠償責任,至二○○五年十一月,中院先後三次致函該海關,要求將查封的上述車輛予以追回,始終無果。

二○○八年三月四日,大連海關將蘇美達公司告上法院,稱後者當時提供書面保證,聲明車輛是其真正物權所有人,應向柳賠償相關費用,並於一審獲勝訴。但蘇美達公司事後上訴,省高院認為涉案車輛的權屬認定,不應作為本案的審理範圍,遂撤銷一審判決,並指事因海關放行涉案車輛,蘇美達公司提走涉案車輛並不具違法性,應由前者向申請執行人(大連海關)承擔賠償責任。惟大連海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至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被駁回。

案件輾轉十六年,即使法院認定大連海關須承擔相應賠償,但柳忠山仍未獲得賠款。本月九日,柳委託他人再次致電大連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案件確實還在大連中院至今未執行。柳表示,如果還沒辦法執行,再向上級法院反映。

而大連海關周一在其官方微博回應,指出黨委高度重視事件,在此前已經啟動賠償工作基礎上履行賠償義務。至於何時會賠,沒有給出具體日期。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