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前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受賄案,前日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董因犯受賄、貪污等數罪併罰下,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款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三十七萬港元)。
經審理查明,董秉惠在二○一三年五月至去年三月期間,以呼和浩特市中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或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超過二千二百萬元(約二千五百二十四萬港元),更曾私自出售其公務用車。
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且數額巨大須依法懲處;鑑於其具自首情節,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查辦其他案件起關鍵作用,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董當庭表示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