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前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受賄一案,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宣判,判處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處罰金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一十二萬港元);對他受賄所得財物折合逾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餘元(約二千零七十七萬港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在二○○八年至二○一八年,劉利用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餘元;其中包括一千七百七十二萬一千五百餘元人民幣、十萬美元(約七十八萬港元)、二萬三千英鎊(約二十三萬四千港元)。
法院認為,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因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依法應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