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知識產權犯罪 公安決定是否立案

【本報綜合報道】國務院昨日公布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即日實施。修改條文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違法案件,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公安機關判斷是否立案追訴,再向公安機關移送。

修改的規定顯示,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強調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違法案件,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收集的證據,認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由公安機關判斷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向公安機關移送。

另增加一條,若有公職人員涉違法需給予政務處分的,需由監察機關依法處理,「該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監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