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貪官 認罪退贓入獄123月

【本報綜合報道】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就阜陽市政協前副主席肖軍受賄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罰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五十六萬港元),對其犯罪所得四百三十九萬一千元(約四百九十三萬港元)、二萬五千美元(約十九萬五千港元)以及犯罪孳息一百六十三萬六千元(約一百八十三萬港元),予以追繳。

安排工作拆遷 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肖軍利用擔任太和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代縣長、縣長、太和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子女安排工作、土地拆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司法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

案發後,肖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退出贓款贓物,自願認罪認罰。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肖軍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