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公開宣判深圳市委前副書記、政法委前書記李華楠受賄案,依受賄罪判李入獄十五年,處罰款三百萬(人民幣‧下同,約三百三十六萬港元);同時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李華楠在利用擔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深圳市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光明新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共計二千六百餘萬元(約二千九百二十萬港元)及一千萬港元。
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前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受賄一案,上周三於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逾二千二百四十一萬六千元(人民幣‧下同,約二千五百一十七萬港元),被判囚十二年半,並處罰金二百萬元(約二百二十四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