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前高層受賄 上訴獲減刑

【本報綜合報道】貴州茅台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茅台電商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聶永,去年十二月因受賄近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五十四萬港元)被判囚三年零兩個月。他其後以自首及積極退贓等為由上訴,近日經二審改判獲刑三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周五公布二審判決書顯示,貴州省銅仁市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二○○九年至二○一七年期間,上訴人聶永先後利用職務便利,為茅台酒經銷商在茅台酒銷售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的事實清楚,相關證據經一審法院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確認,原判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不過,一審未認定聶永有自首情節,導致量刑不當,應予改判,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二十一萬七千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