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中選會四月十七日宣告罷韓案成立,依規應於成立二十日至六十日內舉行投票,即最遲在六月十六日投票,韓國瑜陣營卻延至本月十一日才提起訴願,隔日再以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由聲請停止執行。
另外,韓陣營主張違法罷免將損害韓國瑜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並因原處分作成已停止高雄市政府轄下所有公務人員及臨時人員的任用、遷調,或造成各公務機關相關行政工作,因人力短缺而受延宕,令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
惟法院認為,民眾投票是本於個人決定,上述僅是韓陣營的個人臆測,而非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同時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停止執行的要求,故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