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漢殺警案 地院維持交保原判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七月遭五十五歲鄭姓乘客刺死,惟嘉義地院前日一審裁定鄭男無罪,並同意鄭繳納五十萬元新台幣(約十三萬港元)保證金後可停止羈押。針對交保部分,嘉義地檢署提出抗告,台灣的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昨日撤銷原裁定,並發還嘉義地院。惟嘉義地院同日晚上維持原裁定,但增加限制居住、定期就醫等七項條件。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原審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敍明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未痊愈,鄭在交通工具持刀殺害警員的犯罪事實並無爭議,僅因欠缺責任能力而無罪,其犯罪情節已造成社會恐慌等;原審法院應審酌鄭交保後會否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是否屬於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的嚴重病人,應否為被告辦理住院治療等因素,遂決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調查,並由其重新裁定。

另對於無罪判決上訴部分,台南高分院表示,尚未進入上訴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