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劉志發因其辦公桌丟失了五百卅九元人民幣(約六百一十二港元)公款,被警方以監守自盜為由拘捕,至一九七八年被法院判囚三年;因訴訟期間刑期已滿,劉同年四月獲釋,惟他仍上訴。翌年十月,吉安市中院撤銷原審判決,並發回重審,惟縣法院一直未重新審理。
直至本月初,縣法院才重新立案,通知縣檢察院啟動訴訟,後者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所為」提請撤訴並獲批,法院才還劉志發清白。劉接受內媒訪問時坦言,他準備向國家申請賠償和恢復相應待遇,「如果不是誤判,我現在還是縣委職員」,應享有原先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