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賣礦權 內蒙古貪官囚10年

【本報綜合報道】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赤峰市委前副書記包崇明受賄案一審宣判,檢方指包崇明利用職權受賄一千零三十三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千一百八十五萬港元),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罰款七十萬元(約八十萬港元),同時將其退繳的贓款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包崇明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企業及個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包崇明又在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對國家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認為,包崇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應數罪併罰,依法懲處;鑑於包有重大立功、坦白、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退繳等,依法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