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崔振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不在徵遷範圍內的鹿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徵遷範圍,貪污補償款九千三百四十萬元(約一億港元);在二○○一年至二○一八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在承攬工程,協調貸款擔保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四千五百八十六萬元(約五千二百二十萬港元)。
他在○九年至二○一五年間,擔任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吉林市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為張永福為首的黑社會,充當保護傘,又免除鹿王製藥應繳納的罰款,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合共一千一百五十萬元(約一千三百零九萬港元)。通過假破產,抹除鹿王製藥在農行一億零一百萬元(約一億一千五百萬港元)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