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外商投資法》 最高法倡擴國際仲裁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明年元旦起將實施《外商投資法》,取代現有「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最高人民法院周五特別就新法若干問題制訂解釋,目的是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稱制訂解釋為保公正

最高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制訂《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下稱解釋) 的首要目的,是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他提到,內地去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五宗,惟今年頭十一個月受理的相關案件已達一萬八千二百六十六宗,印證中國對外開放取得的成績,還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大幅增長。

羅東川稱據過往的審判實踐,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以合同類糾紛較突出。故這次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同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同效力問題。他亦建議將香港打造成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並繼續促使中國成為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解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