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學前院長 殺舉報人判死

【本報綜合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五對廣州大學前院長謝×青故意殺人、貪污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謝某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十一萬一千港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案發於去年六月廿九日,計算機科學與教育軟件學院院長謝×青,在番禺區大學城廣州大學行政樓地下停車場,持刀傷害受害人、科研處處長羅××及其妻申××,致兩人傷重不治。謝某青其後在現場持刀自殘。法院審理查明,謝某青懷疑自己被停職調查,是羅××舉報所致。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謝某青利用擔任某高校學院領導職務的便利,多次虛開發票並報銷,騙款十六萬元(約十七萬八千港元)。

法院認為,謝×青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