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昨公布通過修改《民事證據規定》,將於明年五月一日起實施,內容主要包括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將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納入適用範圍,擴展收集證據的途徑、將訴訟代理人承認不利於當事人的事實,視為當事人的自認,毋須經過特別授權等。
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表示,修改有助保障事主訴訟權利,促進規範民事證據採信,提升司法公信力,但人民法院不能「大包大攬」證據,不能放任不管,對於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即使事主對事實無爭議,法院亦要調查收集證據。
他指現時訴訟中,愈來愈多證據以電子數據形式出現,各級法院應對電子數據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電腦系統的硬件等因素綜合判斷,並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