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在四川水利職業技術學院內,公開審理一宗非法傾倒近七千噸未經無害化處理含重金屬污泥的案件。涉案公司被判罰五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五萬七千港元),兩名負責人及六名被告判囚一至兩年並處緩刑,另罰款二萬至二萬五千元(約二萬三千至二萬八千港元)不等。
根據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涉事公司在二○一七年十二月至去年三月期間,安排貨車司機王某彬等人,把污泥傾倒在崇陽鎮紅橋村的廢棄沙坑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的行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各被告在庭上承諾支付經濟損失和公告費,與崇州市人民檢察院就民事公益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認為被告在案發後已清運污泥,且同意賠償環境資源損失,並與公益訴訟提起人達成調解協議,具有悔罪表現,故決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