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近年屢揭冤假錯案,引起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安部及司法部,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即使被告認罪認罰,仍必須在證據充足下,才能認定有罪。
《意見》提到,要防止因疑犯或被告認罪,而降低對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即使疑犯或被告認罪,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亦不能認定有罪,應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宣告無罪。
《意見》又規定,疑犯認罪認罰後,簽署具結書時,須有律師在場,具結書亦應包括疑犯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疑犯、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簽名。對於刑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