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囚犯 猥褻獄友判罰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高雄女子監獄一名何姓女囚疑為發洩性慾,竟將一名獄友雙腿強行張開,以腳趾摩擦對方下體,歷時數分鐘。女事主及後提告,高雄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何女半年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十八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四萬七千港元)。

腳趾戳下體 賠1.3萬

判決書指,何女去年因違反獄中規定,轉移移至「違規房」囚禁,與三十五歲女事主成為獄友。同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何女疑因性慾高漲,罔顧女事主拒絕,強行張開對方雙腿,隔着褲用腳趾頭戳碰和快速摩擦對方下體。

女事主因不堪受辱,遂向獄方舉報。何女接受問話時坦承所犯罪行。法官認定,何女為滿足個人性慾,不顧女獄友自主權而猥褻對方,傷害對方。女事主提出民事索償六十萬元(約十六萬港元),法官判何女賠五萬元(約一萬三千港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