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前高官 受賄罰款囚12年

山東泰安市委前常委、宣傳部前部長王永征受賄案,周五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鑑於他主動交代檢方未掌握的受賄細節,且認罪悔罪,故酌情輕判,判他入獄十二年,罰款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約一百七十萬港元),沒收違法財物。王當庭服從判決不上訴。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