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前主任張八五被控受賄及隱瞞境外存款罪,周五被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成,判其入獄十三年,並處二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二百八十五萬港元)罰款。
經審理查明,張八五在擔任自治區計委辦公室副主任、計委社會事業處處長、石嘴山市副市長、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主管項目審批等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折合逾一千四百二十二萬元(約一千六百二十萬港元)的財物。另張還隱瞞其妻所持共計約二千二百六十六萬港元的境外股票未申報。
法院審理認為,張八五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而且未有按照規定申報財產,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及隱瞞境外存款罪,於是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