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持續懲處貪官,江蘇省蘇州市前政協主席高雪坤受賄案,周二在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高雪坤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半、罰款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三十八萬港元);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高雪坤於一九九二年至二○一一年期間,擔任昆山市城北鎮黨委書記、昆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昆山副市長、淮安副市長、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而他利用職務上便利,在土地受讓、工程承接、房地產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非法收受賄款逾一千三百三十七萬元人民幣(約一千五百四十二萬港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雪坤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鑑於他主動坦承罪狀,並已退還賄款贓物,可依法輕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