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購物坑遊客 監管法規如虛設

當今神州,道德淪落,奸商當道,旅遊業也不例外,尤其是著名景區,非法低價團更是亂象頻生、宰客成風;廣西桂林一名女導遊要求團友在購物場所內一個小時要花費二萬元的視頻近日曝光,引起網民憤怒,直指「簡直是恐嚇」。

視頻顯示,在旅遊巴士內,一名女導遊用話筒「教育」乘客,鼓動他們花錢購物,威脅「不管遊客圖桂林哪一樣來的,既然來了,就得馬上下車在一個小時內,花兩萬塊錢」。強制遊客消費在內地早已不是甚麼新鮮事,通常導遊會連哄帶騙讓遊客不得不購物應付,但像桂林這名女導遊如此明目張膽要求遊客高消費,確實罕見。

當然,宰客坑人並非桂林獨有,神州各地景區比比皆是。除了強迫購物,景區門票亂收費亂加價,商店、餐廳宰客等亂象亦層出不窮,類似海南三亞的「天價魚」、山東青島的「天價蝦」事件,甚至出現遊客遭襲擊致傷致殘的惡性治安事件也不時發生。

追究刑責 遏止亂象

強迫遊客購物,多與低價團密切相關;內地《旅遊法》明令禁止旅行社「指定購物場所」、「擅自變更行程」,但實際上早已形同虛設。各地非法低價團依然如故,黑老闆、黑導遊、黑司機、黑商販罔顧法規,抱成一團,繼續宰客。

辱罵甚至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迫遊客購物的惡性事件屢屢曝光,但處理普遍都限於行政處罰層面,例如吊銷導遊牌照、實施行業禁入等,刑事懲處則鮮有聽聞,因此難有阻嚇作用。主要是出於龐大的經濟利益,地方政府通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以致亂象不止,民眾安心出遊、放心消費無法得到切實保障。顯然,監管放水、執法不嚴才是內地旅遊業痼疾久治不愈的根本原因。

事實上,追究黑導遊或其他宰客行為刑責,法律並不缺乏相關規定。內地《刑法》就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去年六月,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法院就曾以強迫交易罪判處一名導遊入獄半年。

所謂情節嚴重的標準是「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等情形。如按此標準,要求遊客「一小時花兩萬元」或「六千元一條魚」,明顯就有「強迫交易罪」之嫌。

如果各地都能按法規追究黑導遊刑責,令導遊清楚認識強迫購物涉嫌犯罪,相信導遊未必敢如此猖獗,旅行社也不敢不顧導遊合理收益搞「低價團」,進行惡性競爭。依法追究刑責,或是遏止旅遊業亂象的最有效之策,否則遊客只會繼續是黑導遊及不法奸商砧板上的「肥肉」,任由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