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張少春在一九九五年至去年,先後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及副部長等職務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近六千七百萬元人民幣(約七千六百六十萬港元)。
法院認為,張少春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張少春於一九五八年二月,在遼寧寬甸出生,東北財經大學金融系金融專業研究生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