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安全事故列刑事

為打擊地方政府及企業隱瞞重大事故的歪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急管理部和公安部在周二(7日)聯合發布文件,列出七類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案件,除了重大責任事故及危險物品肇事案件等,也明確將瞞報及謊報安全事故行為,列為安全生產犯罪案件。

該份題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文件提及,上述七類主要案件分別是,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危險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瞞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非法採礦、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以及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定期召聯席會議通報

文件亦就相關案件作出定義,當中提及若部門瞞報或謊報相關事故,將涉嫌安全生產犯罪;亦指明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後,將決定立案與否,並在三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應急部門申報。而上述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將按照最高院及最高檢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文件又強調,各部門除要加強溝通外,將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應急部門每年定期通報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而其他部門可向應急部門展開書面諮詢。

內地近年安全事故頻發,而地方政府官員及企業刻意隱瞞事故,一直備受詬病。例如今年三月,江蘇揚州一海底電纜項目發生工業意外,造成六死多傷,當地官方瞞報多日才公布。去年十一月,河北省張家口市一化工企業發生爆炸,造成二十四死、二十一傷,事後有十五人因為瞞報事故被拘捕。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