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 要求保守商業機密

【本報綜合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周五投票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草案。有內媒報道稱,相關草案審議後有七處修改,除修訂部分字眼,草案將新增一條,明文規定政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要為外國投資者、外商保守商業機密,不得向他人透露,違者會被處分甚至追究刑責。

違者會被追刑責 今表決

全國人大主席團周二舉行第二次會議,通過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顯示草案有上述修改,包括外商在政府採購,除商品外也包括服務,同時新增各級政府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等敍述。

當中較重要者,則是對外國投資者知識產權及商業機密的保護措施,其中第廿二條、談及保障外資知識產權的段落中,相關字眼從「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改成「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另草案新增第廿三條,規定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得悉外商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