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傳媒報道,台灣有八名村里長,到大陸福建平潭縣擔任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執行主任。台灣陸委會表示,這種行為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請當事人說明。台灣內政部同樣認定違規,表示可處十萬至五十萬元新台幣(約二萬六千至十三萬港元)罰款。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