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成員國早年如要脫離歐盟,並沒有正規機制。隨着《里斯本條約》於○九年生效,其中第五十條條款列明成員國脫歐方法。它規定決定脫歐的成員國須通知歐洲理事會商討具體細節;除非所有成員國同意延期,否則須於兩年內達成脫歐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