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打擊的士違法 7情況可拒付車資

【本報綜合報道】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周二審議《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的士司機拒載、中途逐客、繞路、議價等違法行為,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人民幣‧下同,約五百七十四至二千三百港元);同時列明乘客在七種情況下可拒付車資。

不「冚旗」罰款

草案指出,如果司機因為交班、維修途中或電召接客而無法載客,需出示相應標誌,否則可被罰款五百至一千元(約五百七十四元至一千一百四十八元港元)。若果乘客要求在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或在禁止停車的地方上落客,或是無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會影響安全駕駛的人士,司機就可適當處理。

乘客遇到七種情況下可拒付車資,包括的士不使用計程與計價設備、設備顯示金額不清晰或發生故障、的士在規定的收費標準以外收費、司機拒絕給收據、的士在起步價里程內發生故障、司機違犯交通安全法例、司機中途終止載客、司機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