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紀震利用職務便利,為多間企業謀取利益,從中收取酬勞,並非法佔有國家科研經費。其中香港上市公司酷派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向南山區政府申請企業落戶資金扶持和獎勵,期間得到紀震的支持,該公司蔣姓副董事長於二○一三年春節前,在紀震的辦公室將裝有一萬美元現金的白信封送給紀。
歐克藍科技負責人則承認,他們在二○一三年獲政府批出科技經費後,紀震向其索一百萬元(約一百一十五萬港元)好處費,後來他分三次共向紀震送出七十萬元(約八十一萬港元)。此外,紀震還向屬於香港上市公司附屬公司的深圳市東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四百萬元,該公司負責人之後透過中間人表示紀毋須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