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行政院院會周四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違法赴台的大陸投資者,大幅提高最高罰款,由現時六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十五點六萬港元)罰款,大幅飆升四十倍至二千五百萬元(約六百五十萬港元)。另針對違法陸資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也新增罰則,可處最高二百五十萬元(約六十五萬港元)罰款。
台陸委會表示,去年五月曾發生陸資未經許可直接赴台投資證券市場,金管會依現行規定裁罰最高六十萬元,當時很多人認為裁罰太低。台灣的行政院長賴清德已指示陸委會與立法院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台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擔心二千五百萬元罰款上限,與大幅獲利的違法陸企仍有所差距,因此修法時也新增限期改正規定,若不願配合改正,可連續裁罰。
另外,對於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罰款,由目前最高罰款三十萬元(約七萬八千港元),修正至二百五十萬元。另增訂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也是裁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