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未成年刑責 是保護還是傷害

內地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愈趨普遍,有的甚至涉及嚴重刑事案件,情況令人憂慮。惟在未成年人「優先保護」政策指引下,他們所犯的罪行往往被豁免,從而引發極大社會爭議。日前河南一宗遭調停「和解」的未成年強姦案,再度成為眾矢之的。

河南省魯山縣某中學一名十六歲男生,於暑期強姦同校十七歲女生並致對方染上性病,日前遭當地檢察院批捕。事後負責辦案的檢察官找來心理諮詢師對受害女生進行心理輔導,並令其「逐漸走出陰影」,之後又讓嫌犯寫悔過書和致歉信,外加八萬元賠償,撮合雙方家長達成和解協議。

事件一出,輿論嘩然,民眾紛紛質疑當中是否存在見不得光的勾當,受害者家屬到底是出於自願還是有不得已的隱衷。按照內地目前的法制環境,普通百姓在權貴面前基本上沒有議價能力,此事的想像空間極大。

濫用權力 不了了之

按照正常情理,亦沒人相信女生被人強姦後願意接受和解,而且可以這麼快走出陰影。而按照一般法律常識,強姦屬嚴重刑事罪行,何況受害者亦未成年,性質更嚴重,檢察院根本不該採取刑事和解。有法律專家更認為,該院在程序上存在嚴重錯誤,本案最終很可能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從而不再起訴,換句話說,案件最終不了了之。

眾所周知,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及健康發展,內地政府推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然而隨着未成年人干犯嚴重罪案趨增,民眾對此法的爭議漸趨白熱化。雖說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誤入歧途,當局亦遵循以保護教育為先、法律制裁為次的原則,但在現實操作中難免有濫用政策之嫌,保護多於懲罰,哪怕殺人、強姦等惡性案件,通常亦不予追究,以致《未成年人保護法》成了「保護傘」,不可縱惡卻又不能懲惡,變成一種「悖論」。

正如本案所涉雙方都未成年,出於「雙向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如果只強調對於嫌犯的保護,那麼對於受害一方顯然極不公平。本案檢察官費盡心思給雙方家長宣講政策法規,執意要讓彼此「冰釋前嫌」,並讓嫌犯取保候審,又是重回校園,又是送錦旗,看似一團和氣,實質是在和稀泥,既不顧社會道德,更有濫用權力之嫌。

綜觀近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當中不乏令人髮指的暴行,有的更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影響極惡劣,各界要求降低未成年人擔責年齡、加重處罰的聲音不絕於耳。但也有人說,未成年人始終心性未成熟,應以教育感化、改過自新為先,如何在保護與懲戒中取得有效平衡,值得當局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