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三種典型行為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在會上指,草案分別說明了三種典型精日行為,依次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及抗日殉國烈士;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等地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及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宣揚及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禁止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
草案亦制訂相關的罰則,若違反上述條例,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