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侮辱罪 上訴駁回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自由時報》前記者曾韋禎,一五年在該報任職期間,在Fb上分享中天電視郭姓記者被打的消息,並發文侮辱對方,被法院判處拘役、賠償。曾男不服判決,兩度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日二審宣判,決定維持一審原判,要求他在Fb刊登道歉啟事,並向郭男賠償五萬元新台幣(約一萬三千港元),全案可上訴。

一五年十一月,國民黨黨慶大會結束時,郭男因採訪不慎擦撞前立委張慶忠兒子張鈞詠,因此遭對方辱罵及勒頸對待。事後,曾韋禎在Fb轉貼影片,貼文辱罵中天電視和郭男「比狗還不如」,還說「中天國民黨的場子被打就是爽」等,被中天電視及郭男提出起訴。在刑事部分,台灣高院去年以公然侮辱罪判曾男拘役卅天定讞;民事部分則向郭男賠償五萬元,並在Fb道歉。二審認為,曾男暗喻中天的主子是國民黨,將其形容為受國民黨控制的特定立場新聞媒體,及「比狗還不如」的辱罵言論,故決定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