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一名陳姓男子,五年前被人偽冒其信用卡購物約三萬四千元(人民幣‧下同),他隨即向銀行反映,惟銀行入稟禪城法院,要求陳男償還三萬四千元本金、三萬九千元利息及十二元服務費。法院近日審理認為,案件屬偽卡交易,故欠款本金、利息非持卡人違約造成,持卡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陳事後未報失信用卡,法院罰其支付十二元服務費。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