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 辱同行賠兩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前年四月,因為不滿《聯合報》記者撰寫關於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的特稿,於Facebook發文侮辱對方而被告上法庭。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就此判曾韋禎拘役廿日、可易科罰金兩萬元(新台幣.下同,近五千四百港元)定讞。針對該案民事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昨判曾需賠償原告兩萬元。

《聯合報》記者指,曾韋禎於貼文中提及「狗」等詞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故民事求償一百萬元,並要求在《自由時報》、《聯合報》頭版及《聯合新聞網》首頁登報道歉。惟曾辯指自己發文沒毀損對方名譽的真實惡意,請求駁回求償。

對此,法官指曾的兩篇貼文均具人身攻擊、發洩情緒之詞,與評論無關而逾越言論自由的必要性及適當性。鑑於雙方資產狀況,法官認為原告求償金額過高,且若登報道歉無助恢復原告名譽,遂作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