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廿八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權限手段,建立與執法、司法機關的銜接機制。
同時,《方案》又要求加強黨對試點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試點地區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確保如期完成試點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