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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改例 傳播愛滋非重罪

【本報綜合報道】美國加州州長布朗上周五正式簽署法案,把沒有知會性伴侶自己帶有愛滋病病毒(HIV)、並令對方受感染,由最高判囚八年改為囚六個月。民主黨州參議員韋納表示,這代表加州不再把愛滋病人視為性罪犯。

韋納與州眾議員格洛麗亞一同撰寫法案,並成功爭取其通過州議會。韋納指出,HIV應與其他傳染病一視同仁,是公共衞生問題,而不是個人的罪行。有意見認為,之前的法例令可能受感染者卻步,避免檢驗。不過有共和黨議員反對新例,指愛滋病足以致死,讓性伴侶染上病毒,令對方一生受治療困擾,應屬重罪。

在新例下,HIV帶菌者如沒有知會性伴侶,就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屬於輕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違反者是故意傳播病毒,法庭仍可定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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