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華航空公司的兩名飛機維修工,前年三月曾加班三小時,惟華航兩個月後才發放加班費,但未包括伙食及交通津貼,致兩人少收五十六元和一百一十七元(新台幣‧下同),華航被桃園市政府以違反勞基法罰款十五萬元。華航重申並非延誤發放,要求撤銷裁罰。但法官認為華航遲付加班費兩個月已違反規定,故判華航敗訴。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