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昨公布首宗員工下班後收到僱主短訊辦公事而獲賠加班費的案例,涉事的電子廠員工早前被遣散後,向僱主追討賠償時,提出在非上班時間經常收到僱主的公事短訊,仲裁委員會審閱通訊紀錄資料後,認為事主確實「加班」一千三百多分鐘,裁決可獲兩千五百九十八元新台幣(下同,約六百四十港元)加班費。是次案例引起輿論討論,商界普遍表示不滿。
據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涉事的電子廠廠務助理於一四年一月至一五年一月在職,其後收解僱通知,他向資方請求年終獎金、加班費等費用。他提出的加班費包括平日下班後及假日時,用LINE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等。
資方認為該員工於周六、日並不需要到公司上班,實際上也未到公司上班,員工僅需在家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其他三名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僅需花費三十至四十分鐘。又稱公司基於體恤員工,已由一四年七月起每月補助兩百元通話費。惟事主反駁指在假日時須配合辦公,且並非資方所稱短時間內可以完成。最後雙方調解破裂,要交付仲裁。
新北市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名員工在下班後或假日時仍收到有關工作的訊息,確實受到僱主指揮監督,屬於加班時間,仲裁委員依照員工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通訊軟件對話頻率、次數、通話秒數等,計算出員工平日加班三百五十八分鐘、假日加班一千零七分鐘,並參考勞基法與員工薪金,換算出資方應補發兩千五百九十八元加班費給該員工。
是次裁決可追溯至一三年一宗過勞死事件,當年一名四十二歲媒體公關,因長期在下班後收到主管透過通訊軟件指派工作,經常工作至深夜,其後中風死亡,最終勞保局認定為僱主透過通訊軟件指令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並明言用通訊軟件指派工作,超過法定工時上限就要發放加班費。而是次則為台灣首個有員工因收到短訊辦公事索取加班費,經仲裁而獲判勝的案例。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