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大學考慮種族因素收生不違憲

【本報綜合報道】美國最高法院周四以四票對三票,駁回一名白人女生的指控,裁定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在錄取新生過程中,有考慮種族因素並不違反憲法。原告女生對裁決表示失望。

白人女生興訟

原告費希爾(Abigail Fisher)是一名來自德州的白人女生。她在○八年被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拒之門外,但一些成績和在校表現不如她的少數族裔學生卻得以錄取。她認為校方此舉是為了確保學生種族多元,但有違憲法規定,因此提出訴訟。

最高法院周四對該案作出裁決,支持大學的做法,指大學在錄取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並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費希爾對這個裁決表示失望,其律師指是民權法案的一次「可悲」倒退。最高法院的裁決也不利於成績優異的亞裔,很多亞裔學生成績出色,但卻由於校方會將種族納入考量因素,無法進入理想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