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七二年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締約國需竭力保護、保存國內文化及自然遺產,同時亦明文規定「各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包括未經允許下複製他國文物,因複製文物可能誤導遊客或間接對他國旅遊業造成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