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只具象徵性 憲法意義被誇大

中國當局日前通過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此次特赦的對象,是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四類服刑罪犯。

中國古代開國之君登基時,為顯示新朝皇恩浩蕩,有時會對前朝關押的罪犯實行大赦。現在的特赦則指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減輕刑罰的制度,它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當局此前實行過七次特赦,其中最近的一次距今四十年。不過,上述七次特赦,主要是以戰犯等特殊罪犯為對象,這次則針對普通服刑罪犯。

故對是次特赦,全國人大有關人士從三個層次來闡述其意義,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中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開創先例 有比無好

但細究本次特赦的四類罪犯及特赦條件,並非像官方說的這樣,充其量只具象徵意義。第一類特赦對象,年齡均已超八十歲,還在服刑的可說寥寥無幾。第二類特赦對象,在所有服刑的罪犯中,所佔比例不會很多,這其中還不包括對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不實行特赦。第三類特赦對象,一來七十五歲以上仍在服刑的罪犯很少,二來從人道角度考慮,本來對他們就應實行監外執行。何況,對這類罪犯特赦也有條件,必須是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同時具備。對社會較有價值的是對第四類罪犯實行特赦,然而,這類也不包括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這樣算下來,真正能夠被特赦的服刑犯不會太多,從而使得這次特赦的意義大打折扣。民間就有戲言,將這四類人的監房騰出來,為的是好抓捕更多的良心犯進去。

當然,這麼說也不是否定當局的這項舉措,有總比沒有好。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特赦是因為紀念抗戰勝利七十周年,因此,從制度構建來看,它為今後在重大公共節日或重大紀念日實行特赦開了一個先例,有助於促進現代赦免制度的重構與運作。

法律所以為人信仰,並不僅僅在於它的苛嚴與威儀,更在於它正義的慈悲心。特赦能夠顯示刑法「寬嚴相濟」原則,因此,本次特赦帶有一種為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內推行特赦制度進行探索、積累經驗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