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切勿隨意在內地作擔保人,隨時惹禍吃官司。本港一名呂姓女子去年為一名內地親戚捲入錢債訴訟作連帶責任擔保人,初時以為交十七萬(人民幣‧下同)予法院便可免親戚陷牢獄之災,法官卻令其需償還一百一十萬元。由於呂婦無力支付,結果近兩個月前被限制出境返港,慘變人球淪落街頭,不但無法回港過年,連下月回港覆診都不能,在投訴無門下,向本報求助。有律師指,港人內地擔保風險極大。
現年四十六歲的呂女士昨日向本報記者表示,她去年三月初到深圳訪友時接到黃姓親友來電,聲稱欠下一筆債務,被羅湖區法院扣留,如無人擔保就要被拘押。當時一名謝姓法官表示,如在當月二十日繳交十七萬現金,所有事都沒有,呂婦以為是保釋金,為先救人遂在擔保書上畫押。
呂婦稱,當她於二十日前往羅湖區法院交款時,對方竟然稱連本帶利需一百一十萬,不過遭黃姓債仔當場拒絕。呂女士當時以為此事已與其無關,於是返港。豈料在去年十二月八日她到深圳探友後,於羅湖口岸準備回香港時,被公安禁止出境,稱可電羅湖法院了解詳情。呂婦遂致電謝姓法官,獲回覆稱如她還錢就可以返港。
呂婦表示,她曾試過多次闖關未果,而由於因身體不適需返港覆診,她也曾向法官求情都不獲開恩,至今已滯留深圳近兩個月,四處投宿,無家可歸,變相被法院軟禁,不但不能回港與家人團聚和過年,亦因此失去本港工作。呂婦認為,黃姓親戚的債務官司是在二○一一年執行,而她是去年才擔保,因此她近日已向羅湖區法院及深圳中院申訴。本報記者昨電謝姓法官查詢,但電話無人接聽。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