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機 內地或列間諜器材

【本報綜合報道】中共中央新班子自上台以來積極提升國家安全問題重要性,反恐及間諜領域更是重中之重。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的刑法修改草案當中除有意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懲治力度外,反間諜法草案更首度明列六類間諜行為準確定義,而智能手機等可用於竊聽、偷拍的電子產品,若經國安部門確認亦可能視為間諜器材。

間諜行為列準確定義

反恐方面,草案對組織、領導或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財產刑(沒收財產或罰金);當面講授或通過音頻視頻、網絡等宣揚恐怖極端主義定為犯罪行為,持有宣揚恐怖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拒絕提供涉恐罪證,以及強制他人穿着或佩戴宣揚恐怖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等,亦視作犯罪。

至於反間諜法草案中,為便於準確理解和執行,對間諜行為定義作出規定,涵蓋境外、境內或境內外相互勾結的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指使、資助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包括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進行其他間諜活動。另聽取常委會人員、專家和地方意見,草案指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避免隨着技術發展,智能手機等常用電子產品被認定為用於竊聽、偷取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防止執法的隨意性」。